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卫生防疫: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主要针对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动植物检疫: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国家实施检疫。
商品进入我国国境后,就存在向我国国境内传播传染病或病虫害的风险,为尽早发现传染病或病虫害并及时检疫处理,需要在进境口岸对商品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确保商品安全后才能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一、明确网购保税进口一线入区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
网购保税进口分为一线入区和二线出区:一线指区内与境外之间,一线入区指从境外进入区内,通常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方式申报;二线指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出区指从区内进入境内区外,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规定,以申报清单方式申报。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通常批量一线入区,根据消费者订单分拣打包二线出区,一线入区的品种较少,同一商品数量较大,与普通货物类似。要求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需要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在境外准确理货,避免入区后发现发货错误,需要核仓盘库调整大量申报数据,提高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水平。
二、配合海关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企业也应配合海关查验,共同提高商品通关效率。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商品大部分都是小包裹,每批次数量大、品种多,如果都采取口岸清关方式,在到达口岸前要求企业准确申报商品数据,就需要企业在商品进境前准确理货核定申报要素,难度非常大、时间非常长、成本非常高;在口岸对批量小包裹开展实货查验,需要口岸有足够空间,海关有足够人力资源,企业需要有足够时间配合查验,都是传统货物口岸的短板。
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8号),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企业通过转关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在内陆海关与口岸海关之间的流转,在内陆海关完成商品通关和主要的实货查验,降低商品在口岸滞留几率,提高商品口岸通关效率,降低整体通关成本。
二、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转关申报方式。
转关申报一直是关系转关效率的关键因素。按照提前报关方式,企业需要提前填报申报清单或报关单,需要具备很强的报关能力,对海量包裹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基本就是死路一条。如果按照普通直转方式,企业仅申报一票没有详细商品信息的转关单(例如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在口岸实货查验时,海关无法知道商品详细情况,无法核实商品,存在很大的监管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国家鼓励先行先试的区域,可享受的*策一直都比较优惠,在转关申报方式上也允许大胆尝试。在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同时,要求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提供给口岸海关查验辅助单证,能解决口岸海关实货查验无单可对的难题,同时电子清单比申报清单更简单,也大大减轻了企业通关负担。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网购保税进口”分为“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两种监管方式,“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要求更严: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防范商品进境时逃避上述监管要求的风险。
综上所述:
一是中国企业应有民族良心,对可能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的商品,例如明令禁止进口来自核辐射地区的商品,应自觉抵制,更不能主动进口销售给国内民众,维护中华民族的健康福祉。
二是参与企业应认识到自身责任和义务正在逐步被监管部门明晰,应主动理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与监管部门一起共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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